【编者按】

在2009年举行的2009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拟于10月23日举行创业板开板仪式。


毫无疑问的是,创业板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崭新事物,需要大量高质量、创新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为基础;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引导;需要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与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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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1998年01月 国家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总体方案进行试点
1999年01月 深交所向证监会正式呈送长板市场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3月,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科技企业板块”
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决议,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4年1月3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8月 国务院批复以创业板市场为重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
2009年3月31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6月5日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年7月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7月20日 证监会决定自7月26日起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
创业板风险提示

和主板上市公司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也尚不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较高的风险。因此,适用严格的退市标准是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过滤阀”。这点既是对海外创业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往经验的总结。


与现有主板的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的退市标准出现了不少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


1.多元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包括: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②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③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一旦触发以上任何一项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都将面临退出创业板的命运。


2.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3.快速程序。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创业板首批上市28家公司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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