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主板上市公司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也尚不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较高的风险。因此,适用严格的退市标准是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过滤阀”。这点既是对海外创业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往经验的总结。
与现有主板的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的退市标准出现了不少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
1.多元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包括: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②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③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一旦触发以上任何一项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都将面临退出创业板的命运。
2.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3.快速程序。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